來源:上海證券報
商業銀行大規模轉讓信貸資產的行為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本報記者獨家獲悉,日前中國銀監會向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緊急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在強調信托公司加強自主管理的同時,重點對銀行出售信貸資產等行為進行了規范。
臨近年底,部分商業銀行頻繁通過發售信貸類理財產品的方式轉讓信貸資產,信貸類理財產品發售異常火爆。根據普益金融理財研究所統計,2009年11月銀信合作理財產品達到了530款,募集資金規模為1599.50億元,在這530款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中,信貸類產品發行量占比超八成達到425款。業內人士分析,臨近年末,迫于資本約束,部分銀行為新增貸款騰出空間,通過與信托公司合作,以發行信貸類理財產品的方式打包出售存量信貸資產。
在此次發出通知中,銀監會對銀行信貸資產轉讓進行了非常細致的規范。根據《通知》規定,在銀信合作受讓銀行信貸資產、票據資產以及發放信托貸款等融資類業務中,信托公司不得將資產管理職能委托給資產出讓方或理財產品發行銀行。信托公司將資產管理職能委托給其他第三方機構的,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事前報告。
《通知》還規定,商業銀行應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務人資產轉讓事宜,保證信托公司真實持有上述資產。此外,商業銀行還應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產的全套原始權利證明文件或者加蓋商業銀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復印件移交給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礎上辦理抵押品權屬的重新確認和讓渡。
根據《通知》,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這將對目前的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尤其是信貸類理財產品發行造成很沖擊。”西南財大信托與理財研究所研究員李勇表示。他認為,在此項規定出臺之后,銀行和信托公司之間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的磨合才可以重新開展這項業務。
此外,這份《通知》還對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投資于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備權益類特征的金融產品的,以及投資于政府目的進行了具體規定。“這則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提高自主管理能力,短期內來看會對信托公司的業務造成一定的沖擊,但長期來看是一件好事。”新華信托相關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這位人士認為目前銀行和信托公司之間發行的產品,信托公司之間由于惡性競爭,費率很低,這項業務對信托公司來說已經沒有任何意義,《通知》旨在提高信托公司自主管理權,長期來看有助于行業管理能力的提升。
不過也有信托人士持不同意見,上海某信托公司人士向記者表示,在前期叫停了政信合作業務,并屢次規范房地產信托業務之后,監管層再次拿銀信合作業務“開刀”,信托公司的業務空間已經越來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