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這是銀監會金融監管的要求
2004年12月6日,中國銀監會在其官方網站公 布,已于近日下發《嚴禁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下稱“《通知》”)。這是銀監會對信托業的又一次規范。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稱,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遵守“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等規定。
不僅信托合同如此,銀行理財產品也是如此。 也是2004年底,銀監會曾經下達文件,規定商業銀行的人民幣理財類等投資產品不能夠承諾保底收益,更不能承諾固定收益。
二、從法律關系看,信托公司是投資和融資平臺,不是用錢的人
每一筆信托項目都不是信托公司在用錢,要為本金安全和收益承擔責任的應該是用錢的企業。說到底,信托公司是融資方和資金方的中介(只不過是非常專業的中介),中介收取傭金,但我們不能要求中介對資金安全和收益承擔法律責任。
信托公司的專業之處在于,信托公司要履行盡職調查,披露投資價值和進行風險管理。把每一項信托計劃的投資價值進行分析、披露,同時說明風險控制措施,除了融資方要承擔法律責任外,還要求第三方擔保或者有充足的抵質押物來化解風險等等。真正擔任起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角色。
2001年《信托法》頒發和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信托業通過嚴格和規范管理而走上了迅速發展的光明大道。并且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至今,信托投資者購買融資類信托產品,均能100%收獲本息。
三、解讀“一法三規”和“剛性兌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委托人投資者基于對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將自己的財產委托 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投資者自己的意 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收益或者特定 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法律行為。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但的義務,信托公司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因信托公 司的原因造成本次信托計劃的財產受到損失,將由信托公司固有財產進行賠償,不足賠償時 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公 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于信托公司對受益人的 負債,信托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信托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凈資本計算的公式: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額—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額—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額。 風險資本計算公式: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銀監會對不合規的信托公司的要求: 限制分配紅利,限制信托公司開辦新業務,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責令調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責令停業整頓,依法對信托公司實行接管和督促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計劃財產 獨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信托公司不得將 信托計劃財產歸于其固有財產,信托公司因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它情行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托計劃財產。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托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數不得超過50 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信托投資100萬額度起投且只有50個自然人名額,300 萬元以上額度為不限制自然人名額。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不得非法集資購買信托。委托人投資者賬戶與受益人賬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