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錢的具體含義
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各種手段隱瞞或掩飾起來,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和過程。
洗錢活動最早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的一名黑手黨成員開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把那些通過賭博、走私、勒索獲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去應繳的稅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一詞的由來。
二、洗錢的法律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1條規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 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 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 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 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飾、 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三、洗錢的階段過程
典型的洗錢過程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離析階段和融合階段。
處置階段:指將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統的過程,是最容易被偵查到的階段。
培植階段:即通過復雜的多種、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收益與其來源分開,并進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飾線索和隱藏身份。
融合階段:被形象地描述為"甩干",即使非法變為合法,為犯罪得來的財務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夠自由地享用這些骯臟的收益,將清洗后的錢集中起來使用。
洗錢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經濟、安全和社會后果。洗錢為販毒者、恐怖主義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敗的政府官員以及其他罪犯的運作和發展提供了動力。洗錢已經變得越來越國際化,而與犯罪活動有關的金融問題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異以及金融服務業的全球化而變得日益復雜化。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的情況下,洗錢活動對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對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危害極大。
四、洗錢的途徑和方式
1、利用金融機構洗錢者利用金融機構洗錢的技巧包括:匿名存儲、利用銀行貸款掩飾犯罪收益、 控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等。
2、利用一些國家和地區對銀行或個人資產進行保密的限制。這些地方允許建立空殼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為公司享有保密的權利,了解這些公司的真實面目非常困難。較為典型的國家和地區有:瑞士、開曼、巴拿馬、巴哈馬以及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島國。
3、通過投資辦產業的方式,成立空殼公司。向現金密集型行業投資,利用假財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機構進行洗錢。
4、通過市場的商品交易活動。為了達到盡快改變犯罪收入的現金形態的目的,購置貴金屬、古玩以及珍貴藝術品, 也是洗錢者選擇的一種方式。采用這種方式可以暫時改變犯罪收入的現金形態。
5、其他洗錢方式。走私,利用地下錢莊和民間借貸轉移犯罪收益。通過購買彩票、購買房產和虛假拍賣等方式進行洗錢。
(資料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