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日前聯合印發一批在校學生涉“兩卡”犯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深刻揭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危害,加強警示教育,努力為在校學生營造更加良好的成長成才環境。
案例1:涂某通、萬某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學在校學生。
萬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時系某職業技術學校在校學生,案發時系某醫院員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牟取非法利益,長期收購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與萬某玲通過兼職認識后,涂某通先后收購了萬某玲的3套銀行卡(含銀行卡、U盾/K寶、身份證照片、手機卡),并讓萬某玲幫助其收購銀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萬某玲為牟利,在明知銀行卡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以親屬開淘寶店需要用卡等理由,從4名同學處收購8套新注冊的銀行卡提供給涂某通,涂某通將銀行卡出售給他人,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經查,共有21名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向萬某玲出售的上述銀行卡內轉入人民幣207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以涂某通、萬某玲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移送起訴。同年12月3日,江油市人民檢察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涂某通、萬某玲提起公訴。鑒于萬某玲犯罪時系在校大學生,因找兼職誤入歧途而收購、販賣銀行卡,主動認罪認罰,江油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涂某通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也不供述銀行卡銷售去向、獲利數額等情況。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萬某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涂某通、萬某玲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針對在校大學生違法收購、販賣銀行卡被用于網絡犯罪的情況,江油市人民檢察院會同學校所在地檢察院,向涉案學生所在高校制發檢察建議,提示在校學生涉“兩卡”違法犯罪風險。相關學校積極開展法治宣傳,通過以案釋法,加強對全校學生的教育引導。江油市人民檢察院還會同本轄區內學校開展“斷卡”宣傳進校園活動,將包括本案在內的多個真實案例納入宣講;制作“斷卡”普法小漫畫進行推送宣傳,著力提高在校學生學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識。
案例2:郭某凱、劉某學、耿某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凱,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
劉某學,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學院在校學生。
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
2020年8月,劉某學辦理休學手續后到河北省石家莊市打工,在網上看到收購手機卡的信息后,辦理多張手機卡出售給郭某凱所在的販卡團伙。后為盡快掙錢,劉某學主動加入該團伙成為“收卡人”。該團伙長期在北京、石家莊等地收購手機卡,販賣給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團伙使用。經統計,郭某凱通過自己及其下線收購、販賣手機卡3700張,獲利人民幣5.7萬余元;劉某學收購、販賣手機卡871張,獲利人民幣1.5萬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職群內看到郭某凱團伙發布的收購手機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證辦理9張手機卡并按照郭某凱要求交給劉某學,由劉某學驗卡、拍照后通過快遞寄出,耿某雲獲利人民幣450元。其中一張手機卡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導致河北省井陘縣一名被害人被騙人民幣35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20年10月9日和11月16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公安局以郭某凱、劉某學、耿某雲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請批準逮捕。井陘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批準逮捕郭某凱、劉某學,不批準逮捕耿某雲。2021年3月10日,井陘縣公安局對耿某雲終止偵查,進行訓誡。同年3月25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對耿某雲作出懲戒決定,2年內停止新入網業務,各基礎運營商只保留1個手機號碼。
2020年12月15日,井陘縣公安局以郭某凱、劉某學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移送起訴。2021年1月12日,井陘縣人民檢察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郭某凱、劉某學提起公訴。2021年3月16日,井陘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郭某凱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劉某學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郭某凱、劉某學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向劉某學所在學校制發檢察建議,提示校方加強學生網絡法治教育、嚴格日常管理,積極推動形成預防網絡犯罪檢校合力。校方高度重視,根據檢察建議內容,立即下發通知,要求各系部、任課教師、輔導員強化對學生(包括因休學、實習等原因暫時不在學校的學生)的監督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學生動態;結合案例情況,完善思想政治、法律常識公共課程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警示教育;積極對接當地司法機關,深入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通過張貼海報、開展講座、組織公開課等方式,推動法治教育走深走實。
案例3:吳某豪等9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吳某豪等9人,2000年至2001年出生,分別系某高?;蛑袑T谛W生。
候某,1993年出生,無固定職業。
楊某輝,1993年出生,某網絡公司員工。
2019年10月至12月,候某、楊某輝伙同他人,通過在朋友圈發布付費交友的虛假信息,引誘被害人掃描二維碼付款,并利用事先植入的“百倍跳轉”軟件,將實際扣款金額擴增至百倍,以此方式實施詐騙。為便于接收、轉移贓款,楊某輝以人民幣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收購他人成套銀行卡資料(含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號、手機號),用于注冊微信商戶號,并生成收款二維碼,供詐騙團伙使用。其中,吳某豪等9人向楊某輝各出售一套銀行卡資料。被害人掃描候某提供的二維碼付款后,資金轉入對應的微信商戶號,并根據后臺設置于次日凌晨自動轉入該商戶號綁定的吳某豪等人的銀行賬戶內。
吳某豪等9人明知本人銀行賬戶內轉入資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楊某輝的要求通過手機銀行轉入指定賬戶,轉移詐騙資金分別為人民幣2.45萬元至29.16萬元不等。
二、訴訟過程
2020年3月19日、6月30日,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分別以候某、楊某輝涉嫌詐騙罪,吳某豪等9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起訴。同年8月3日,上虞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候某、楊某輝,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吳某豪等9人提起公訴。2020年9月14日,上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候某、楊某輝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和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和二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吳某豪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在辦案過程中,上虞區人民檢察院主動與涉案學生所在的外省學校加強聯系,共同開展協同幫教等工作,通過了解學生在校表現材料、安排心理輔導老師談心談話等方式,對涉案學生行為危害、悔罪表現、能否繼續接受教育等情況進行評估。同時,校方還制定罪錯學生后續在校學習監督管理預案,并向當地教育部門匯報。最終,經三方反復溝通和教育部門同意后,所在學校對其中7名涉案學生保留學籍,上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適用緩刑建議。目前,有3名涉案中專生順利升為大專生。
上虞區人民檢察院持續加強與校方跨省聯系,通過微信公眾號云分享“兩卡”犯罪典型案例及“反詐”主題宣傳視頻等素材。同時,面向本地多所大學、高中近萬名師生開展以防范“兩卡”犯罪為主題的“開學第一課”宣講活動,通過搭建檢校協作平臺,形成了“打擊-協作-預防-宣傳”于一體的社會綜治型辦案機制。
案例4:許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不起訴案
一、基本案情
許某,2001年3月出生,系某職業技術學院在校學生。
2020年6月,許某高考后為尋找暑期兼職,聯系朋友程某(另案處理)幫忙介紹工作,程某介紹許某辦理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使用,每張卡價格人民幣100元。許某按程某要求先自行辦理了一張手機卡,后在程某帶領下在7家銀行各辦理了1張銀行卡,并將上述7張銀行卡和手機卡交給程某,程某向許某轉賬人民幣200元(另有人民幣500元尚未實際支付)。交付銀行卡后,程某告知許某銀行卡系用于為他人轉移贓款。許某為了賺錢,未采取補救措施。經查,上述7張銀行卡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害人轉入資金共計人民幣22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20年10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公安局以許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移送起訴。肥東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到許某所在學校調取相關資料。當地教育部門積極配合,提供了許某的在校證明和日常表現。經工作了解,許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無其他前科劣跡。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積極退贓。2020年11月11日,肥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許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收卡人程某因涉嫌其他犯罪事實被另案處理。
三、教育治理
結合本案辦理,肥東縣人民檢察院到許某所在高中及相關學校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和防范“兩卡”犯罪宣講。通過檢察官講述典型案例、揭示犯罪手法,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金錢觀、消費觀,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當地教育部門和相關學校高度重視,積極提供宣講平臺,加強檢校合作,共同將“保護學生權益、加強網絡空間治理”落實到日常教學管理中。
案例5:郭某、張某詐騙不起訴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2000年6月出生,系某師范學校在校學生。
張某,2000年1月出生,系某師范學校在校學生。
趙某強、丁某、邵某飛、郭某立,1994年至2001年出生,均無固定職業。
2019年10月至12月,趙某強、丁某注冊“古寶在線”“興源在線”微信公眾號,伙同邵某飛、郭某立,冒充古玩交易平臺,以幫助被害人出售古董收藏品,需要繳納“平臺入駐費”“專家評估費”的方式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并招募郭某、張某等人作為財務人員提供微信二維碼收取詐騙資金。郭某、張某明知郭某立等人從事詐騙犯罪,仍然按照授意將微信昵稱和頭像改為與詐騙平臺同名的“古寶在線”,騙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詐騙資金。郭某、張某收款后,立即將被害人拉黑,并通過微信、支付寶全額轉賬給郭某立,郭某立給予郭某、張某每筆轉賬10元到30元不等的提成。
經查,郭某、張某參與詐騙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6萬余元和5800元。
二、訴訟過程
2020年1月15日,江蘇省太倉市公安局以趙某強、丁某、邵某飛、郭某立、郭某、張某等6人涉嫌詐騙罪提請批準逮捕。同年1月22日,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趙某強、丁某、邵某飛、郭某立等4人批準逮捕。鑒于郭某、張某系在校大學生,參與詐騙犯罪數額不大,獲利較少,有自首情節,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主動聯系二人所在的外省學校,開展社會危險性評估。綜合二人的犯罪情節、悔罪態度,以及在校表現、校方幫教等因素,依法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考慮到郭某、張某二人生活、學習均在外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太倉市公安局與當地公安機關、社區及所在學校建立聯系,采用遠程視頻、微信、電話等方式加強日常溝通,了解二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思想狀況和行為表現,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2020年3月20日,太倉市公安局以詐騙罪對趙某強等6人移送起訴。2020年6月20日,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趙某強、丁某、邵某飛、郭某立等4人提起公訴。鑒于郭某、張某犯罪情節輕微,自首并認罪悔罪,在取保候審期間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辦案,綜合全案情況,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2020年8月17日,太倉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某強、丁某、邵某飛、郭某立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至一萬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針對本案反映出的在校大學生提供收款二維碼參與詐騙犯罪的問題,太倉市人民檢察院向涉案學生所在學校發出《風險提示函》,提醒學校加強學生兼職就業風險防范教育,提高學生辨別防范能力。該校以此案為契機,針對風險提示內容,通過開展主題班會、全校學生大會、家長座談會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太倉市人民檢察院積極通過法治進課堂、模擬法庭等舉措,在本地學校開展以案釋法,提升在校學生的法律意識。郭某、張某被不起訴后,二人已順利畢業走上工作崗位。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