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針對2009年下半年商業銀行掀起的大規模信貸資產表外騰挪潮,銀監會接連祭出殺招。
1月6日,本報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2009年12月底,與旨在規范銀信合作《關于加強信托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期下發的還有113號文,即《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分別從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兩方面入手,禁止銀行為規避信貸規模調控或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而蓄意轉讓自身信貸資產;銀監會將嚴查“雙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過程中出現的“失蹤”貸款,及轉出資產流入資本市場的違規現象。
同時,對于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銀監會對信貸資產池提出了更高的流動性要求——當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期限與信貸資產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時,應將不少于30%的理財資金投資于高流動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債券等產品。
信貸理財產品:按貸款規則做
6日,交通銀行(601328,股吧)個人金融部人士表示,“將不少于30%的理財資金投資于高流動性的存款和債券,意味著監管層試圖通過加強信貸資產池流動性風險控制,來監管信貸理財產品發售。”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經營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應達到監管機構的相關監管要求。
對于商業銀行來說,高收益的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建立在高風險基礎上。比如一款2009年10年期總額為10億元的信貸資產,銀行一般會以基礎資產存續時間切割發行相應的信貸理財產品,首年發行一款為期1年募集金額為10億的理財產品。一年后到期,因對應的信貸資產尚不能償還,商業銀行會采取滾動發行又一款相似年限的產品,募集到資金用來兌付上一期產品的投資者。
“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收益率是按中長期貸款利率來定,收益率很高,因此投資者愿意購買;但風險一直在擊鼓傳花般聚集,每期產品到期后就發新產品,貸款并沒有償還。因此,一旦滾動發行理財產品不暢通,就會產生兌付風險。”某大行理財人士介紹。
“一旦出現流動性風險,銀行可能就要通過從自營部門或別的部門資金來補缺;而在現有的銀信合作產品中,假的'雙買斷’很流行,本應該是信托公司拿錢買斷;現在基本都是銀行來兌付;風險很高。”上述人士分析。
在上述模式下,非單一的銀行信貸類理財產品期限多數與信貸資產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要求商業銀行將不少于30%的理財資金投資于存款債券,意味著商業銀行流動性不能超過30%。
“現金、國債、債券等都可以解釋為流動性,可拋售、轉讓、交易。”上述交行人士分析。
同時,《通知》對信貸類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確要求銀行應在信貸資產類理財產品銷售協議中向客戶充分披露信貸資產的風險收益特性及五級分類狀況。
“之前銀行披露的是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這跟貸款的五級分類是不一樣的。”上述交行人士分析,新《通知》將提醒商業銀行做信貸資產的理財產品時,是否要仿照貸款的授信等級來披露。
“核心是要求按照貸款的規則做信貸理財產品,如果商業銀行沒有達到這個水平就不要做,當然,信托公司沒有相應管理水平,也不能做。”他分析。
信貸資產轉讓:禁“雙買斷”
新規的另一殺手锏,是對2009年下半年商業銀行間“轟轟烈烈”的信貸轉讓潮,予以嚴加監管,命令禁止之前商業銀行流行的買斷、雙買斷方式等信貸資產轉讓方式。
《通知》規定,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轉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件;禁止資產轉讓雙方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等方式規避監管。
上述交行人士分析,“這意味著單一資產轉讓只能是買斷,不能回購。”
2009年第三季度,無論是大型國有銀行還是股份制銀行紛紛將信貸轉讓給中小地方性金融機構,以及郵儲、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資金富余機構;地方城商行和農信社一度成為2009年9-10月份信貸增長主力。
資產轉讓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包括:買斷,回購,和“雙買斷”;相對于買斷來說,后兩者更受商業銀行青睞,因為回購的信貸資產并沒有移出表外,“雙買斷”型成為最流行的資產轉讓方式。
所謂“雙買斷”,即資產轉讓要簽訂兩個合約,一個是當期的“買斷”合同,另一個是遠期的“回購”合同。它實質上是一筆回購合同,但因之持有“買斷”合同而可以堂而皇之將該筆信貸資產轉出資產項下,而受讓方則因持有“回購”合同,而同樣不放在資產項下。